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、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。
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。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,第二类、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。
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和进口、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。目前,我国管制的绝大多数易制毒化学品都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和试剂,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。但是,一旦流入非法渠道,就可用于制造毒品,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,诱发犯罪破坏经济社会秩序,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稳定。
无论是大麻、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还是冰毒、摇头丸等合成化学毒品,其加工制取都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。特别是麻黄素、伪麻黄素、1-苯基-2-丙酮、3,4-亚甲基二氧苯基-2-丙酮、醋酸酐等易制毒化学品是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,如果没有则很难制造出毒品。
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,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。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,也是减少毒品来源、解决毒品问题的釜底抽薪之计。
第一类 | 第二类 | 第三类 | ||
生产 | 药品名 | 非药品名 | ||
经营 | 国家级药监,许可证 | 省级安监,许可证 | 市级安监,备案证明 | 县级安监,备案证明 |
购买 | 省级药监,许可证 | 省级公安,许可证 | 县级公安,备案证明 | |
运输 | 市级公安,许可证 | 县级公安,许可证 | 县级公安,备案证明 | |
进出口 | 商务部,许可证 |
如果违反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将区别情形,给予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罚款、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许可证、吊销运输资质、停产停业整顿、暂停受理申请等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,或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、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,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,对购买方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,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,按一万元罚款。
查看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相关条款如违反《刑法》第350条规定,将区别情形,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并处罚金。
查看《刑法》相关条款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429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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